1,“地市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地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進本地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編制地方公安執法體系建設規劃,組織或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匯編與公安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將規範性文件備案;
(二)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案件;
(三)指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四)組織、開展和指導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五)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六)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七)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法律學習和培訓;
(八)組織開展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處理執法問題的請求和答復;
(9)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2、“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地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和推進本地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全面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推動本地區公安執法問題的解決;
(二)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查、清理、匯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3)審查和報告勞動教養和拘留案件;
(四)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五)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6)參與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的研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警察法律學習和培訓;
(10)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信訪工作,處理執法問題的請示;
(11)處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