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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十大規定是什麽?

第壹條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刑法的任務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並加以懲處,以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人格原則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中國人民和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的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原則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原則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十條否定承認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受到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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