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產權關系的,實行按比例目標分段累計收費。除每件不超過7000元的基本服務費外,可根據爭議標的物分段計算,然後按照不超過以下標的物的比例累計。
爭議標的10萬元部分免除。
10萬-50萬元的5%
50萬-65438的4%+0,000,000元。
100萬-500萬元的3%
500萬-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
3.上述收費標準是指壹審訴訟案件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
4.不經壹審辦理二審案件的,按照壹審標準收費;壹審二審均開庭的,二審按照壹審標準的50%收取律師服務費。同壹案件,訴訟第壹、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仲裁費標準的50%收取。代理再審按二審收費標準收費,代理案件執行按壹審收費標準收費。
5、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最高金額不得高於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6.計件收費的上述收費標準可按規定收費標準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律師事務所,按目標比例收取的收費標準可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下浮50%。
7.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時,因工作量增加和不可預見因素等原因,按照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確實不能滿足辦案需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收取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本臨時收費標準上限的5倍。
通過上面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律師代理費的多少會受到同壹地區、不同律師、不同案件、不同糾紛的影響,也會取決於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律師的水平。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