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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司法幹預三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關於防止司法幹預的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1,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如果妳是領導幹部,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通過各種形式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和具體要求,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都會被記錄在案,同時, 將向同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報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屬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求情、查詢案情或者通風報信。如有違反規定的,辦案人員將全面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向違反者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規定。身為司法人員的,不得泄露司法機關辦案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可以為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向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饋贈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欺詐、違規操作等。,且沒有其他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相關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和溝通。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的,將追究相關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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