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包裝上的成分和配料表是消費者進行選擇的重要參考信息,也是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詳細標註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標明成分或成分表,所用的
國家標準中食品添加劑的通稱。
同時,禁止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虛假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未標註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民以食為天,安全第壹。少數食品生產企業隱瞞、偽造食品成分和配料表,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埋下了食品安全隱患,是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必須嚴厲整治。
監管部門要負責守護土地,履行職責。對在食品成分表上隱瞞造假的食品生產企業,要依法懲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切實形成震懾,倒逼企業把尊重消費者權益、尊重法律作為自覺行動。
此外,監管部門在加強企業合規和行業自律的同時,應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舌尖上的安全”,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等規範性文件,明確行業生產標準,不給生產經營企業任何偷工減料的機會。
廠家和商家要加強自律意識,食材和配料表要坦誠公開,消費者要堅決對配料表說“不”,以隱瞞假食品。只有標本兼治,構建嚴密的法律規範和監管體系,才能不斷夯實食品安全的保障基礎。
如何舉報配料表造假
1.收集證據:收集相關食品或產品的配料表、包裝等信息,與實際觀察到的產品進行比對。如發現配料表中的成分與實際情況不符,可拍照或錄像作為證據。
2.聯系相關部門:將收集到的證據提交給相關部門,如食品監管機構、工商局等。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聯系並說明情況。
3.提供詳細信息:申報時,提供詳細信息,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等。,以便調查人員有效調查。
4.保護個人隱私:舉報時,可以選擇匿名舉報,保護個人隱私。但如果能提供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可以加強舉報的可信度和調查的效果。
值得註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配料表造假的定義和處理方式可能不同。所以在舉報前,最好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和舉報程序,以保證舉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