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廣義上講,壟斷活動等同於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是指限制競爭)、卡特爾行為和信托活動;
2.狹義的國際限制性商業慣例是指經濟活動中的兼並、收購(狹義的壟斷活動)或串通投標、操縱價格、分割市場(狹義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等不正當經營活動。
背景
美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國會為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行為而制定的成文法的總稱。
從65438年到80年代末,石油、采煤、采油、煙草、制糖等部門出現了信托組織。信任的形成,壹方面給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另壹方面破壞了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導致中小企業主和農民破產,廣大勞動人民生活惡化,從而激起群眾反壟斷運動的熱潮。
為了緩解社會矛盾,美國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對該國進行幹預。
1890年7月2日,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法》,簡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這部法律主要禁止限制性貿易慣例和壟斷性貿易慣例。
擴展數據
中美反壟斷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在以下方面加強合作:
1.相互通報各自競爭政策和反壟斷執法的重要進展。
2.通過競爭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動加強雙方的能力建設。
3.根據實際需要,雙方交流了反壟斷執法經驗。
4.對反壟斷法及相關配套立法文件的修訂進行評議。
5.就多邊競爭法和競爭政策交換意見。
6.交流提高企業、其他政府機構和公眾的競爭政策和法律意識的經驗。
備忘錄在中美反壟斷和反壟斷現有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合作機制,豐富了合作內容,創新了合作方式,進壹步深化了中美在反壟斷領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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