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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計的啟動條件

法律分析:司法審計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1.被執行人向法院書面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審計,並說明審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同時,要提出明確的審計財務狀況年度和年限,自願預付審計費用。

2.法院決定啟動司法審計程序的,還應當決定向被執行企業的義務人發出協助提供企業財務賬冊和資料通知書,責令其到法院開庭審理並提交審計所需賬冊。

3.辦案人員應將擬審計事項報領導審核,執行機關定期從具有相應審計資質的中介單位中選擇委托審計機構。

4.根據司法審計結果和其他證據材料,執行局應當作出相應處理:被執行人有偽造賬目、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行為的。,應當責令追加或者變更執行主體;不能追加或者變更執行主體的,由申請執行人決定是否另行起訴;經審核確認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中止案件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司法審計資料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動員和提供,並且是與案件有關的會計資料、財產和資料,審計可以按照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財產和資料進行全面或局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司法審計是指案件管轄的司法機關根據案件需要,采用審計的方式對相關會計事項進行審查。

目的是發現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準確、公正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司法審計是壹種特殊的審計。

司法審計及其過程司法審計是司法人員運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從會計資料中收集會計證據,通過分析案件中資金的使用規律,證明與資金有關的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會計問題進行判斷、驗證,並作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以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的會計問題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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