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有哪些?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時間、方式、主體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壹旦達成債權讓與,即有效成立,債權立即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債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決定是否有效。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約定債權受益權轉讓後,受讓人也會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而具備原告資格。如果堅持告知義務應當在訴前完成,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設立債權讓與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循環;同時曲解了《合同法》第80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壹方面是為了尊重債權人行使權利,另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時間為分界點。確定債務人履行償債義務的對象。3.《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筆者認為可以口頭進行(如果債務人拒不承認,需要兩個以上不相關的當事人)。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直接關系到被轉讓的債權能否發生於債務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也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轉讓無效。五、債權轉讓的法律糾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被保證的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的部分債務轉讓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未通知保證人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或者債務轉讓合同的效力,但影響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以及保證責任的數額。債權轉讓必須告知債權人,債權人有知情權。如果沒有通知,該轉讓將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還有壹點需要強調的是,債權和債權的轉讓是有風險的,轉讓前壹定要慎重考慮,避免輕易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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