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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刑罰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1.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累犯與偶犯的原則

由於周朝提倡“壹慎壹罰”原則,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與過失、累犯與偶犯的區別。《商·康舒·高》說;“人有小罪,不算,但到頭來,...而是必須被殺死;這是大罪,不是末日,而是災難,而且...殺是不可能的。”這裏的“非綠”、“綠”、“唯終”、“非終”分別指故意、過失、累犯、偶犯。在處罰方面,故意和慣犯雖然罪行輕微,但也受到嚴厲處罰,而過失和偶發性犯罪也可以減刑。這壹刑法原則顯示了西周刑法的重心,也反映了西周統治者在定罪量刑時對犯罪人主觀動機的考慮,說明西周的刑法理論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

2.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原則。

所謂“天下為輕,天下為重”,就是懲罰要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采取不同的靈活手段。《李周·秋官·大司口》:“掌建國三典,輕典懲新國;二是刑平,國家用漢典;三、刑亂,國用重典。”也就是說,對於新征服的地區,為了贏得民心,要用輕刑;對於統治時間較長,治理情況較好的地區,應使用中等刑罰;對於不遵守規則和犯下更多叛亂的地區,應該使用重罰。西周的統治者已經認識到,只有區分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情況,才能使刑罰壓制更加有力。這壹思想後來被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對後來的封建王朝影響很大。

3.寬恕的原則

西周的定罪量刑體現了三免三赦的原則,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寬容。所謂三赦,即“壹赦幼弱,後赦老婦,三赦愚愚。”年輕人七歲以下,老太婆八十多歲,蠢人都是傻逼。這三種人犯罪都可以原諒。所謂三錯,即“壹不知,二疏忽,三忘。”三種情況都可以原諒。

4.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

西周時期,為了進壹步體現慎刑原則,慎重適用法律,對疑案壹律從輕或赦免。根據“魯尚書懲罰”;“五刑之疑有赦,五刑之疑有赦。”關於懷疑的影響,還建立了壹個補償制度。如果人們因為懷疑而被原諒,他們必須支付相同數額的贖金。

寬嚴相濟。

西周時期在定罪量刑上強調“刑罰適度”,即實行寬嚴相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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