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權、行政指揮權、行政決定權、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裁決權等。
具體包括: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合法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規定和制裁。
3.行政強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為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和自由所采取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權力,依法無償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征收財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費。如果部門只有收費權,也可以直接歸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6.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予以確認、證實、證明(或者否認)並予以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七、行政給付:
是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給予公民壹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