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明公司成立目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註冊信息;
2.註明股東身份信息、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比例;
3.約定股東權利;
4.約定股東的義務;
5.約定股東轉讓出資及股權轉讓方式;
6.約定利潤分配方式。利潤分配是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對公司依法納稅後的凈利潤進行分配;
7、指定解散和清算方式;
8.全體股東簽字蓋章並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股東協議是指股東之間就設立公司的某些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如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分紅等。股東協議是任意性文件,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除外);股東協議的內容是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屬於發起人股東之間的任意約定;股東協議的效力延伸至參與簽署協議的所有各方的發起股東。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收益資產、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