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作為股東,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其收益直接相關,但股東不壹定參與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
“法人”不是正確的表述,應該表述為“法定代表人”。“法人”強調公司的虛構性質,實際上是指各種公司。法律把公司作為主體,所以公司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承擔股東的債務。《公司法》和《民法典》壹般都規定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法定代表人可以成為追償對象。雖然規定法定代表人有過錯,但實際操作中,如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產品責任事故等,通常是法定代表人負責。
如果只是普通股東,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會直接參與訴訟活動,但這並不代表公司被起訴,股東與此無關。從利益的角度來看,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密切相關(分紅少,股價低...).從責任的角度來看,有以下幾種情況:
(1)出資責任:公司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已足額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未支付本息範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濫用職權的責任: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特別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益的,應當予以賠償;
③清算責任:公司破產,股東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進行清算;公司達不到要求或者逾期不辦的,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壹條* * *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