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津貼;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作息制度,增加休息降低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安全生產,保障高溫天氣下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者在日最高溫度35℃以上的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或者縮短工作時間扣減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也要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在33℃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人員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每年6、7、8、9、10發放,計入企業成本。其他與高溫天氣相關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用人單位在職並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應納入支付範圍。如果員工不是正常出勤,可以按照實際出勤和提供的工作日數折算支付。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過去經常在露天工作、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以上的勞動者擴大到所有勞動者;發放時間由7-9月延長至6月-10。也就是說,每年6-6月10,勞動者即使不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也可以在此期間獲得100元/月的高溫津貼。在炎熱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人員和高溫作業人員可獲得150元/月。
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高溫津貼的爭議處理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津貼發放負有舉證責任。高溫補貼是國家和單位對夏季從事高溫工作的職工給予的額外經濟補貼。單位可以額外提供防暑降溫用品、藥品或勞保用品,或者提供其他防暑降溫的冷飲,但這些都不能抵消需要支付的高溫補貼費用,否則將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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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