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如前所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只是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在註銷登記前仍然存在。這是恢復企業經營資格的法律基礎和前提。
2.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許可證被吊銷後的清算程序和註銷登記程序不完善。《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文件編號。工商總局(1997)183有關主管機關是指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責令公司關閉的部門或者機關,不包括公司登記機關。那麽這個清算責任是誰的,不清算會怎麽樣?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放任自流,往往導致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不去清算,長期處於“半死不活”的狀態,債務無法清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恢復企業的經營資格,重新組織生產經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為有利於節約社會資源的企業發放營業執照,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具備籌建資金、確定經營場所、辦理前置審批或許可等企業設立條件,才能取得設立許可。申請和許可都是以犧牲社會資源為代價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還可能形成壹定的商譽和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姓名權等。如果企業有條件恢復經營資格,可以降低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和行政機關的許可成本,也可以使企業的無形資產得到體現,固定資產得到盤活,還可以帶動職工實現再就業,確保社會穩定,從而整體節約社會資源。
4.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原因很多。實踐中,大多是企業未按規定參加登記機關年檢,但其營業執照已被依法吊銷,企業無其他具體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登記機關摸清情況,采取人性化管理,允許壹部分確有需要、符合條件的企業恢復經營資格,將在壹定程度上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進壹步增強投資信心,優化社會投資環境,進壹步促進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5、有利於推進企業登記制度改革。在我國現行的企業登記制度中,企業資格的認定是以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同時認定的模式進行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企業登記制度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在經營範圍控制弱化的背景下,企業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分離是商事登記立法的壹個趨勢。通過實行有條件恢復企業營業資格的做法,將企業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的登記模式分離,也是壹種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