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工廠規章制度,但不能違反法律。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法的,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公示後才能生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自動離職,並無不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擴展數據
老板不簽勞動合同辭職不發工資的幾種解決方案;
1.和老板談判;
2.當地勞動局內部有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拿回工資。這個程序是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效果很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妳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需要註意的問題:
(1)處方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的問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