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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捕殺野生動物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治安處罰標準是,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壹)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狩獵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條件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

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目前在少部分人的心目中,主要認為捕殺普通野生動物不違反國家法律制度。事實上,尤其是疫情發生後,保護野生動物的種類有所擴大,即使捕殺普通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也會被公安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相當於捕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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