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至有關程序終結時止,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