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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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17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期開始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解除等條款與試用期滿後的相關規定有差異外,其他權利相同,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