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權幫助行為;
2、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這包括對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
3.認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的綜合考慮因素包括所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種類、知名度,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以及可以明確感知未經許可提供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其他情形。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按以下方式處理:
1,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
3、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
4.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網絡著作權是指信息網絡傳播權,即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他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上公開傳播他人作品的,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