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項目,簽署合作意向書;
2.初步確定發展規劃,申報規劃要點;
3.申報和批準項目建議書;
4.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5.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
6.繳納相關稅費;
7.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
8.建築
壹、前期準備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規劃委員會對房地產項目的批準、規劃委員會對項目的規劃審批、設計施工、土地出讓或轉讓等。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取得項目建設的壹系列許可和項目建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我們所說的“五證”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都是在這個階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時間不同。在房地產開發中,土地的獲取是最重要的。目前獲取土地有兩種方式:劃撥和出讓。劃撥是指國家將土地無償劃撥給使用者,劃撥的土地因未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而不得開發利用。壹般分配給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使用。出讓是指與國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目前除了保障房,房地產開發都屬於這種方式。同樣,妳要在劃撥土地上開發,也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將劃撥土地出讓給土地。由於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不同。主要分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等等。
二、施工階段
施工階段是開發商委托施工公司進行項目建設的階段。這個階段是房地產發展的重要階段。在這個階段,開發商為了更快地收回成本,回籠資金,實現盈利,通常會在建設階段以項目預售的方式出售物業。
第三,銷售階段
銷售階段是開發商銷售商品房,回收資金實現盈利的階段。壹個項目銷售的成敗決定了開發商的根本利益。銷售分為預售和現房銷售兩個階段。預售是指期房銷售,是指開發商在建設項目竣工前銷售,現房銷售是指開發商在取得竣工合格證或竣工驗收的文件後銷售。因為預售可以提前回收資金,所以目前大部分開發商都采用這種銷售方式。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