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MLM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傳銷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調查了解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的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八)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取得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事後應當立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