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時效的概念
法定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某些法律權利或義務將消滅或變更。在刑事案件中,時效通常表現為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
第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這個期限是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證據的保全等因素來確定的。在壹些國家,重罪的起訴期可能較長,而輕罪的起訴期可能較短。
第三,超過追訴期限的後果
如果壹個刑事案件超過了法定追訴期限,那麽壹般情況下,不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只是不再依法追究。
四。特殊情況下的例外
雖然壹般情況下,已經超過追訴期限的刑事案件不會再追究,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隱藏身份,使案件在追訴期限內無法進行的,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身份被確認後,仍然可以對其進行偵查。
總而言之:
20年後是否會追究刑事案件,主要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壹般情況下,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刑事案件不予追究,但特殊情況下也有壹些例外。因此,對於具體的刑事案件,需要結合當地的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7條規定: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規定: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