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罰款。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而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保證金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壹)強迫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進行施工的;(五)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八)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相關批準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備案的。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6.《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的;(二)未按照要求對建設工程進行招標的;(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的單位的;(四)未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開工的;(五)未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六)使用未經核定質量等級和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過我的耐心介紹,相信大家對不辦理施工許可處罰的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認識。需要我們特別註意的是,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有很多細節需要我們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