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事故責任的標準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3.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以及調查所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
概括起來就是迫使正在進行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和終止了人們的正常活動,必然會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所以,意外是違背人的意誌,人們不希望它發生的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
壹個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由於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所以不構成犯罪。所謂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因不可抗拒的力量而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產生損害結果。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壹部分來自大自然,壹部分來自別人的行為或者我自己的身體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