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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員工應盡快處理事故隱患,沒有具體時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經過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員工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如下:

1、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生產事故的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1,事故主體的特定性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

2.事故區域的延伸,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地理範圍不是固定的,而是限定在有限的範圍內。

3.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造成壹定損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並產生嚴重影響的;

4.突發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是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在某些有害因素的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

5.事故過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為過失造成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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