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壹般是指手段惡劣,反復煽動,全國公憤;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和尊嚴;導致大量少數民族成員逃往國外,並產生影響民族團結和平等其他後果。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犯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就是煽動。這裏的煽動是指公開使用語言、文字、圖片或其他方法,喚起或產生民族仇恨和歧視。
客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民族歧視。這裏的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血統、歷史、習俗的差異,各民族之間相互敵視和仇恨的情況。民族歧視是指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按照民族成分劃分,民族的基本權利受到限制和侵犯的現象。
2.內疚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犯罪數額
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罪的要素是情節的嚴重性。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采用侮辱、造謠等手段進行煽動;多次煽動,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
第二,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煽動民族仇恨或者民族歧視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罰是本罪的加重處罰。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長期煽動;煽動的手段特別惡劣;在民族地區引發民族糾紛、沖突甚至騷亂,後果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