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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存在問題。

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包括:工作機制不健全,考核機制不完善,慣性思維依然存在,思想認識依然偏頗,問責不到位。

1,工作機制不完善。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章有明確規定,中央有明確要求,但壹些黨員幹部還希望上級出臺具體文件。在推動落實上,壹些地方和單位只是在會議上多提要求、多發文件,具體落實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考核工作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和指標體系。

2.考核機制不完善。

評估是壹種指導,直接決定行動。導致壹些基層黨組織過分追求創造特色、培育精品,過分強調外在形式的創新,而忽視內容和效果,出現了“形式大於內容”的現象,導致了文本主義、形式主義的問題。

3.慣性思維依然存在。

“上面九風浪,下面不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壹些領導對“紀律在前”“四種形態”的深刻內涵還沒有把握,壹些人認為紀委參與問責可以產生更大的震懾力,本應屬於業務部門執法問責的人和事,仍然交給紀委調查處理,使業務部門缺乏執法監督的責任。紀委作為維護黨的紀律的專門機關,還是存在的。

4.思想認識上還是有偏差的。

有的把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沒有認識到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作風建設也是重要任務,沒有認識到維護黨的“六大紀律”是從嚴治黨的重要準則。還有人認為,從嚴治黨就是抓貪官,這是紀委的事。這種認識與中央的要求相差甚遠。

壓力傳導還不到位,有逐漸下降的問題。特別是基層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不自覺,抓硬的少。有的領導幹部講從嚴治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中不想抓、不敢管。

5、問責不到位。

責任不問,問責往往是“點到為止,避重就輕”,“板子”打不到負有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人身上。問責的滯後,大多是事後的被動程序。問責不嚴,大多局限於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較輕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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