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沖突法規範選擇準據法的間接調整法;
2.利用實體法規範直接確定國際民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涉外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向下列法院起訴:
1.當事人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關系的法院管轄的,應當向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綜上所述,國際私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不僅因為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且因為它調整這種關系的方法是獨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26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261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262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263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第264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簽訂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