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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的受害人援助包括

被害人救助是指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無法從犯罪分子或者其他方面獲得賠償時,由有關方面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幫助其解決臨時生活和醫療困難的壹種措施。是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撫慰性、救濟性資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國家對壹定範圍內因刑事侵害而遭受損害,且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給予壹定物質補償的方式。這樣可以減輕受害者或其親屬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難,體現政府的溫暖關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犯罪受害者有哪幾種?

(1)無辜受害者。無辜的受害者完全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他們對犯罪行為的發生沒有任何責任和問責。之所以成為受害者,壹般都是純粹的偶然或者處於被動無力的狀態。

(2)誘導受害者。在特定情況下,被害人會因自身過錯或不良心理而誘使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這類被害人本身在被害事實的形成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有的甚至在思想、素質、道德等方面都有責任。

(3)參與型被害人。被害人本人也參與了相關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但由於種種原因,後來被其他犯罪分子侵害,成為被害人。這種受害者是參與性受害者。在很多情況下,這類被害人同時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處於被害與侵權並存的狀態,具有雙重身份。

(4)轉化受害者。轉化受害者壹般發生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在這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原本是壹個簡單犯罪的行為人,後來因為被害人奮起反抗,奮力自衛而身受重傷。因為被害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就構成了刑法上所謂的防衛過當。在防衛過當的刑事案件中,原來的嫌疑人變成了受害者。這樣的受害者被稱為轉化受害者。因此,司法人員在收集、調查、審查、判斷過程中,應當根據被害人陳述的不同類型,具體分析,采取相應的方法。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規則(試行)》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幫助: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致重傷、重度殘疾,被害人因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危害,急需醫療救治而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死亡,其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由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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