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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確定的國防原則

國防法規定的國防原則:建議權、制止權和報告權、獲得賠償權。

1、建議權公民依法對國防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提出建議,是公民依據憲法對國家事務提出建議的權利在國防建設中的體現。2.制止和檢舉制止危害國防利益行為的權利,是指公民依法采取壹定的方式和方法制止危害國防的行為,從而維護國防利益。公民有權采取壹切合法措施制止危害國防安全行為的發生和發展。舉報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是指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發生後,公民揭發違法行為。國防法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和舉報,對於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打擊侵犯國防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防利益,加強國防建設具有重要作用。3.獲得賠償的權利《國防法》規定,公民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的國防建設和軍隊的軍事活動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壹定的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公民可以請求政府或者軍事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在戰時等緊急情況下,壹些補償措施是事後實施的,不應將事前補償作為接受征用的條件。同時“補償”不同於“賠償”。賠償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軍人的合法行為造成的,是國家對公民因國防活動受到的損失采取的壹種補救措施。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現實的應用和驗證。《國防法》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制止或者舉報危害國防的行為。第五十五條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和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賠償。

國防法是什麽時候頒布的?

國防法頒布於3月1997。

根據國防法第壹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的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第三,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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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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