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各方當事人可以推選自己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未推選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自行參加訴訟,也可以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單獨提起訴訟。
第七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起訴時當事人人數眾多不能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不能當選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候選人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理人人數為二至五人,每個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擴展數據
1民事訴訟法第54條壹方當事人* * *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自己的代理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為同類,壹方人數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