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3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宣布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申報人必須是精神病人(包括癡呆者)。
(2)必須由利害關系方提出申請。?未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作出聲明。這裏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親屬。
(三)必須由人民法院公告。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能力只是暫時中止或者限制。
所以當他們的智力障礙消除,有了識別事物的能力,就可以按健康恢復了?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擴展數據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個等級:
(1)完全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
(3)無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也對這三個層次的刑事責任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有輕度精神疾病、智力低下、神經癥和病理人格的精神病人。
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刑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有限責任精神病人的刑事處罰,不同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罪犯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