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制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支持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壹節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每宗土地的出讓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提出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施。直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必須通過拍賣和招標方式出讓。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按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違約賠償。

  • 上一篇:2024年生育保險新規
  • 下一篇:室內空氣檢測收費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