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4.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5、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隊序號;
6.“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等字樣;
7、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符、標點符號;
8、不符合國家語言文字標準的;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和第十八條:同壹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登記:
1,與註冊或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不到1年前其他企業更改的原名稱相同;
3.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同名;
4.與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同名。
擴展數據:
申請名稱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涉及預先登記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將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提交有關部門辦理預先核準手續。
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壹並申請。登記主管機關不得收取名稱預先核準費。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
1,因經營範圍涉及的預登記許可被吊銷,不允許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表明仍在開展該業務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2.擅自使用他人已經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