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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暴露了什麽樣的法律問題?

聶樹斌無罪案再次警示嚴格規範司法的重要性。

壹是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特別是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應當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和每個環節,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是強化程序正義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違法不僅嚴重影響程序公正,而且嚴重危害實體公正。要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做法,堅決杜絕指手畫腳、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格控制程序,嚴格依法規範辦案。

三是強化證據裁判觀念。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有必要審查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堅持任何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要求。

在缺乏客觀證據的情況下,要特別關註口供的真實性、合法性,案件定案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放過任何疑點,使公正判決建立在嚴密的證據體系之上,有效控制公正判決的證據。

四是強化相互制約原則。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各職能部門要嚴格遵守法律,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關口,全面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不能重配合、輕限制甚至不限制。

五是強化有錯必糾的觀念。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又要勇於糾正已經發現的。必須認真仔細地審查各方的投訴;對確有冤情的投訴,要依法及時審理。

擴展數據

意義

——切實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聶樹斌案就是壹個典型的謎。從卷內證據來看,雖然聶樹斌本人壹直認罪,但其供述存在諸多疑點;雖有客觀證據,但重要物證來源不清,證明力明顯不足;雖然存在證據壹致的情況,但也存在證據鏈不完整、不可靠的問題。

這樣壹個案件的無罪判決,可以充分彰顯疑罪從無原則的價值意蘊,有效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

——堅持實事求是處理歷史之謎。這個案例發生在90年代。受當時執法理念、執法條件和執法水平的影響,本案存在諸多程序瑕疵和不規範做法,甚至存在壹些重大疑點和缺陷。

對此,我院在再審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理性,不糾纏細節。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導致案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受到嚴重質疑,證明力受到嚴重影響,關系到案件基本事實能否查明,基本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裁判文書中態度明確、不容回避、毫不含糊。

——明確證據不足的判斷規則。在本案復查再審過程中,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審卷宗中沒有涉及定案的重要證據,可能對聶樹斌有利,強烈要求法院就此問題給出說法。

合議庭通過對卷內材料的分析,確認證據已經收集,並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研究。同時認為原辦案人員沒有對相關證據缺失做出合理解釋,最終做出缺失證據存在且可能對聶樹斌有利的判斷。

證據不足的現象在個別案件中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采信證據,認定事實,有不同的看法。本案再審明確了這壹問題,是尊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正確意見的具體體現,也是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解決此類疑難問題、促進辦案機關規範辦案行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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