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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能給分公司開付款發票嗎?

合理。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如果公司是《公司法》要求的分公司,有工商核發的營業執照。法律責任由總行承擔。但是,分公司有權與外國簽訂合同。所以分公司可以簽合同,收款,開發票。但法律後果由總行承擔。但是合同是總公司簽的,合同的對應方是總公司,所以很多企業不願意給分公司付款,或者分公司給他們開發票。

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獨立開具發票是合法的。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只要從事生產經營,且與總公司不在同壹縣(市),都應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收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合並納稅的,應當按照合並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並開具發票。分公司可以開發票。但是,妳必須獲得營業執照和國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後,分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發票。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簽訂後的法律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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