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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是否要交稅?

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不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取得的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1.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和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增值稅和能征即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所謂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作為投資者對企業進行投資,並按照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除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的本金外,應全部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企業收取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財政資金,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三)企業非應稅所得用於支出時發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其計算的折舊和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資金申報關系,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補貼收入,允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收取的各項基金和費用應計入企業當年的總收入。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上繳財政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未支付的財務部分不能從總收入中扣除。

(三)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並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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