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費用責任糾紛是指法院執行過程中因費用分配而產生的糾紛。執行費用發生時,執行主體、被執行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能有不同的責任主體,從而產生費用分配的糾紛。解決這壹爭議的方式可以是通過談判、調解或訴訟。提交鑒定、評估、檢驗等費用的,由提交申請的壹方承擔。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時,不得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金額和《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從已執行壹期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應當計入待執行標的金額,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壹並執行。
可以減免執行費的情形:
1,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
3.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民政部門主管的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綜上,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在申請實施過程中,要註意申請的受理範圍、實施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此外,法院收費執行責任之爭,需要合理劃分收費責任,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幫助您更好地了解法院執行的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