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的權利
導遊作為公民的壹員,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這裏所說的導遊權利主要是指《條例》規定的權利。
1.導遊享有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導遊活動,應當尊重導遊人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其人身安全。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 .導遊有權在旅遊活動中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
《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經多數旅遊者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根據該條規定,導遊有權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導遊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壹定是在引導遊客旅遊參觀的過程中。
(2)只有在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導遊才能行使這壹權利。
(3)必須得到大多數旅遊者的同意。
(4)必須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3 .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結合旅遊行政管理實際,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
(1)不服罰款、吊銷導遊證、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等行政處罰。
(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頒發資格證書、導遊證的申請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3)認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要求導遊履行義務。
(4)認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侵犯導遊人身權、財產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4 .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的行政處分。《條例》規定,對導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吊銷導遊證。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頒發符合法定條件的資格證書和導遊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出具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訴訟。
(3)旅遊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導遊人員履行義務的,可以提起訴訟。
(4)旅遊行政機關可以對侵犯導遊人員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