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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用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壹般是違法的。末位淘汰制是基於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合同。但是制度實際上並不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某項工作,所以是違法的。

雇主僅以末位淘汰制為依據或理由解雇員工是違法的。但在末位淘汰制下,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且勞動者在辭退上有過失或無過失,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末位淘汰制不是依據法律規定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而是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末位淘汰制下辭退員工是合法的。

雇主對員工的無能有明確的標準。

即使員工考核不合格或者有末位淘汰制,用人單位也沒有將考核不合格與員工不稱職聯系起來,仍然不能證明員工不稱職。末位淘汰制和無能是有明顯區別的。要在制度上明確員工不稱職的情況。例如:

(1)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任務,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的;

(二)績效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的;

(3)被客戶投訴3次以上的;

(4)工作中存在過錯或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等等。

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以及各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壹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並根據該指標體系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淘汰得分較低的員工的壹種績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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