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包括以下開支:
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律師費
法院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根據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的區別,案件受理費按照不同的標準收取:
1.非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或非財產關系提起訴訟的費用。
2.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因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財產權益糾紛提起訴訟時,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人民法院收費(財產案件)
(1)1萬元以下:50元;
(2)1-65438+萬元:標的金額x。
2.5%-200元;
(3)1-20萬元:標的金額的x2 %+300元;
(4)20-50萬元:標的金額X1.5%+1300元;
(5) 50-1萬元:標的金額為X1%+3800元;
(6) 65,438+0,000-2,000,000元:標的金額的0.9%+4,800元;
(7)200-500萬元:標的金額的0.8%+6800元;
(8) 500-10萬元:標的金額的0.7%+11800元;
(9)1,000-2000萬元:標的金額的0.6%+21.8萬元;
(10)2000萬元以上:標的金額的0.5%+41800元。
以65438+萬元的財產案為例:按照人民法院現行的訴訟收費標準,法院收取的受理費為人民幣2300元。
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收取審理案件和辦理其他事項的實際費用。
主要包括:
1.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地方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日期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
4.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的實際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律師費
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律師服務費可按計件、按標的金額比例、按時間、按風險代理收取。同樣,出價金額越高,收費越貴。
法律依據: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