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代理服務協議有哪些法律問題?1.看房確認的性質認定。由於房屋中介市場存在房屋重疊、服務費可協商的現象,購房者在壹家中介簽訂看房確認書後在其他中介完成交易的情況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糾紛。2.“跳票”行為的認定與規避“跳票”條款的效力。所謂“跳單”,是指委托人通過中介機構的中介行為找到合適的房源後,為了規避或降低中介成本,通過其他中介或直接與房屋所有人完成交易的行為。為了防止委托人“跳單”的不誠信行為,中介公司往往通過各種合同條款來防止和懲罰“跳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跳樓”行為成立,如何認定禁止“跳樓”行為的協議效力,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3.居間報酬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在房屋買賣合同因房屋新政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中介機構與委托人之間往往會就中介報酬問題產生糾紛。4.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委托人委托中介機構買賣房屋,大多是因為不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和實際操作,相信中介機構的專業性,保證交易順利進行。這種理解是基於中介機構進行的專業審查,主要是對對方身份和買賣的房屋的嚴格審查。壹般來說,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房屋產權審查。(2)房屋使用現狀的審核,包括房屋的實際居住人數和承租人數、房屋的裝修情況、水、電、物業服務費和采暖費的繳納情況等。(3)當事人委托資格審查。簽訂合同時,產權人或購買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權限。(4)購買者資格審查。中介機構上述審查義務的缺失導致中介合同糾紛,審查義務是否對中介合同義務的履行和中介報酬的確定產生影響是司法審判的難點。5.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資質對中介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具備從事經紀業務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者不具備該資格的中介機構代表中介機構簽訂的中介合同是否會對中介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目前市場上房產中介數量眾多,服務質量也參差不齊。消費者在選擇中介公司時壹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中介公司。同時,消費者要明白,房屋買賣服務中介協議不等於購房合同,而是居間合同,是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的協議,與買賣合同相關聯。
上一篇: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當事人如何承擔無效?下一篇:男人和女人哪個更容易出現七年之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