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起訴(法律術語)
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