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系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中被視為連帶責任,而在內部關系即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中壹般被視為連帶責任。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承擔各自的債務份額,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或者協議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平均承擔。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時,往往忽視了對外債務的連帶清償。例如,在處理合夥、聯營等糾紛時,將內部債權債務直接分配或分割為各合夥人、聯營體的連帶責任,顯然是錯誤的,不利於對外關系中債權的實現。
對於每壹個特定的債務人來說,連帶責任意味著責任的加重,使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力量,促使債務人預防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