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真相的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知道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2.自主選擇。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3.人身和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受到威脅時購買商品的權利;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律索賠。請求權是指當權利和資源受到個人或集體的侵害或損失時,要求賠償的權利;
6、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獲取有關消費和消費維權的知識”;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第二,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監督權和批評權是指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制定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並監督其實施;
9.被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