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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交通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1。騎自行車應該走右邊的自行車道。

2.過馬路應走人行道(或立交橋或地下通道);紅燈停,綠燈行。

3.妳應該先下車,然後再上車。不要急著找座位。

4.遵守交通規則應該是行為準則。

5.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走路邊。

6.過馬路需要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註意來往車輛,不得追逐、奔跑。沒有人行橫道的,必須直行通過,不允許車輛靠近時突然橫穿。任何在天橋或地下通道上行走的人都必須走天橋或地下通道。

7.不得跨越或倚靠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8.不準在道路上挑車、追車、強行攔車、用拋物砸車。

9.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走時,必須由成人帶領。

10.騎自行車不準離開把手、緊貼其他車輛或手中拿東西;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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