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訴訟時效:
1.“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短期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工程質量缺陷,但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在施工過程中,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驗收各階段工程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從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不合格時起計算;質量缺陷爭議委托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之日起三年;
3.承包商缺陷責任的訴訟時效應為缺陷責任期滿後三年;
4、承包人索賠簽證、索賠增加的工程費用,訴訟時效為提交簽證和索賠資料後三年;如果合同中規定了預定期限,則預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失去期限。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起訴應在有效期限內。工程建設合同是常見的合同糾紛,適用三年時效。在此過程中,如果壹方同意支付工程費用或被起訴,時效將中斷。這樣以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
2.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