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給付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條件。
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為了獲得相關的物質幫助,必須事先向有權實施某種給付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使在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行政給付行為壹般也需要行政相對人在領取救濟物資時辦理壹定的手續。這些程序可以視為行政給付的重新申請。
2)行政給付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給付的主體壹般是行政機關,但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給付的方式逐漸趨於多樣化。在很多領域,行政給付並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而是由行政機關劃撥專項資金支持壹些社會福利組織或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只要這種支付行為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它仍然屬於壹種行政行為。
3)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物質幫助權利和利益。壹般來說,我國行政法學界認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物質利益,表現為壹定的貨幣、物品等實物。事實上,行政給付作為壹種行政行為,主要是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物質幫助權益。至於行政主體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東西的行為,只是行政給付行為的執行,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給付的對象是處於特殊狀態的行政相對人。什麽樣的處於特殊狀態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成為行政給付行為的對象,必須由規範性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因為行政給付的基礎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機關的壹切財政收支都必須依法進行,不能任意支配。
行政給付是行政機關給予某些特殊群體的個人某種物質幫助的行為。行政給付的形式包括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給付的主要形式:
1。養老金。
2。特定人員的退休金。
3。社會救濟和福利支出
4。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救災物資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