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六個月內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強制義務當事人履行義務,保障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實現的訴訟行為。如果被告在規定時間內不上訴,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生效判決,妳可以向原審提出執行申請,交納壹定的執行費,由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