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辭退懷孕女職工合法嗎?
非法懷孕的女性員工受勞動法保護。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應當向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但如果員工行為嚴重,辭退成立,可以辭退,員工不能獲得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要明確的是,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合同到期。按照法律規定,懷孕結束後需要再次辦理合同相關事宜。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續簽或者解除合同,但只要是在懷孕期間就構成違法行為。